1、犯罪记录系封存,并非消灭。刑诉法采纳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观点,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
2、犯罪记录封存依职权主动启动,而非依申请启动。封存的职责是法定而非酌定。负有封存职责的相应办案机关,必须依法封存,无需未成年人申请封存。
3、封存有例外,但需严格把握,而不能随意解除封存。刑诉法第275条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教师等职业,但相关法律、如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并无相关规定。在法律实施中要针对冲突情形进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予以协调。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犯罪记录封存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记录客观存在,不同于消灭。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出台之前,各地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如2011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公、检、法、司、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等6家单位联合会签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前科予以消灭。消灭即为消除,视为没有前科。立法机关对此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封存制度。封存后可以查询,查询意味着有条件使用,当封存的犯罪记录是后罪法定裁量依据,属于法律评价中的基础性事实,应允许使用封存的犯罪记录;二是隔离,即犯罪记录与社会公众保持距离,不能让社会公众知晓。因为社会公众一旦知晓,未成年人在就业、升学过程中容易受到歧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去除犯罪标签,为涉案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上述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了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开始全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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