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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债权,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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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债权。由于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进来,在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这一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不当然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知晓,为了避免债务人因不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而仍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第三人因不知晓而错误地从不诚信的债权人处再次受让债权,因而可能蒙受损害,法律自然应当设置相应的保护规定。《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企业转让债权时,应当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

  在债权转让中,存在两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债权转让的合同关系,由于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债务人所负担的责任一般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加重,故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地发生效力;如果事后受让人发现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者债务人存在合理的抗辩权利而不能主张,或者存在权利瑕疵等,致使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受让人可以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向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则在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受让人替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即发生效力,故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法律不允许债权人随意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如欲撤销,应取得受让人的同意。同时,由于债权转让通知已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如果已经着手准备履行债务,甚至已经向受让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此时为保障债务人的履行安全,债务人已经作出的履行行为有效,因着手准备履行而产生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至于债权人因撤销债权转让通知而产生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由债权人与受让人自行处理,与债务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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