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前提下,该合同才有可能对法人发生效力。
是不是执行职务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该行为是否以法人名义实施;
(2)该行为在外观上是否足以被认定属于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范畴;
(3)依据社会普遍观念,该行为是否与法定代表人职务有适当之牵连关系。
一、可以起诉公司法人代表吗
是可以起诉的。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当然是可以起诉的;其次,如果是公司的债权债务人,通常情况下只能起诉公司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所以公司要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买单。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的股东而没有缴足出资,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请求。如果仅仅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并不承担责任。
二、雇主责任中雇佣行为的界定
雇主责任中的雇佣行为的界定:第一,职权标准,即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第二,时空标准。这一标准要考虑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第三,名义标准。名义标准是要看该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遭受损害的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第四,目的标准。目的标准是判断雇员所实施行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或者为了便于履行职务。
三、哪些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一)正当的评论。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如工具对违法犯罪及违公德的行为进行鞭挞;对著作、创作、演讲和表演进行评价;在选举中,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意见;公众对领导的评价;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
当然,这种评论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意见。至于意见是否正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使对某人的评论有所贬抑,不完全正确,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借机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则属不当评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二)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种情况还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法定职务行为。进行这种职务行为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职务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必须是善意的。
(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
在社会群体中,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合伙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的利益(利害)关系,法律不禁止他们相互之间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对他人进行传述或评价。即使传述或评价对他人有所贬抑或者传述的内容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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