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条件包括: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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