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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否有权更换前期物业公司?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分析:

开发商可以更换前期物业的情况:

第一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亏损或者倒闭,自己要求离开或者私自离开了,业委会短期不能成立,只能更换,在征询业主意见并得到双过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入住太少,无法达到双过半的,至少要取得入住业主大多数同意),通过招投标,由开发商进行更换。

第二种: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对于前期开办费、差额补贴、提前介入及物业接管查验费或其他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这种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很短,业主刚入住,不够条件成立业委会或者业委会短期无法成立,只能更换,在征询业主意见并得到双过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入住太少,无法达到双过半的,至少要取得入住业主大多数同意),通过招投标,由开发商进行更换。

第三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混乱,业主非常不满,业委会短期无法成立,业主要求开发商更换物业公司,在征询业主意见并得到双过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入住太少,无法达到双过半的,至少要取得入住业主大多数同意),由开发商进行更换。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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