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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罪犯减刑规定改革

来源:爱问旅游网

涉黑涉恶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根据情节和危险性,法院可决定限制减刑。根据《刑法》第五十条,无故意犯罪可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情节恶劣,需经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未执行死刑的,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备案。根据犯罪情节,法院可同时决定对累犯和有组织暴力犯罪者限制减刑。

法律分析

涉黑涉恶罪犯属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拓展延伸

涉黑涉恶罪犯减刑政策的修订与司法改革

涉黑涉恶罪犯减刑政策的修订与司法改革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涉黑涉恶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减刑政策的修订旨在更好地平衡刑罚的严厉性和个体的改造可能性,以实现刑罚的双重目标。同时,司法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涉黑涉恶罪犯减刑政策的修订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公众安全需求,同时也要尊重罪犯的人权和改造可能性。通过司法改革和减刑政策的合理衔接,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涉黑涉恶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涉黑涉恶罪犯减刑政策的修订与司法改革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减刑政策的修订旨在平衡刑罚的严厉性和个体的改造可能性,实现刑罚的双重目标。司法改革的推进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涉黑涉恶罪犯减刑政策的修订需要考虑社会公众安全需求,同时尊重罪犯的人权和改造可能性。通过合理衔接司法改革和减刑政策,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涉黑涉恶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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