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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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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可分为债务人自行重组、债权人申请重组;

2、根据重组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部重组和部分重组;

3、根据重组标的不同,可分为资产重组股权重组;

4、其他重组的方式。

一、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答:(一)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2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资产重组种类是什么

资产重组主要分为五类,如下:

1、收购并购。在中国,并购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并购其他企业,或者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采用的并购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转让和控股股东收购;

3、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股权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以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

4、资产置换。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替代上市公司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替代非主营业务资产;

5、其他。除股权转让、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我国还有以下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

三、不良资产处置手段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1、诉讼追偿。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2、资产重组。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3、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4、多样化出售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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