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执行法官不给恢复执行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是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
1、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当事人要向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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