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主债权是指因债务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原本债权,不包括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利息是指担保物权时主债权应产生的一切收益。其他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支付的各种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具体如下:
1. 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因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原始债权,如金钱债权、货物交付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相对应。不包括利息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属债权。
2. 利息。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产生的所有收益。
3. 违约金。
违约金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 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因违反合同或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而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5.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履行善意保管义务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6.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担保物权人所支付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申请强制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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