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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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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法人的人身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力是每一个没有被剥夺人身权利的人都享有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没有被国家判刑,包括监禁和拘禁等就没有人能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势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
人身自由权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
综上所述,“人身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名词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 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 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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