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具体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3、监督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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