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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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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成为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有体性,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表现,能够改变客观世界,侵害法益。有意性,是人的意识,基于人的意识而做出的。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所以,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体的痉挛、抽搐、梦中的动作等,并非行为。有害性,是行为必须客观上侵害了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违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对社 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已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表现,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士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芬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某他危书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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