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与人涉港澳台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
一般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我国的特殊原则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军人离婚去哪个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在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涉及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1、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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