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问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诈骗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能定罪吗?

诈骗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能定罪吗?

来源:爱问旅游网

诈骗罪定罪需确凿证据,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定罪。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有故意犯罪和非法占有目的;犯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人;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若证据不足,被害人可报案或控告。立案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能定罪吗?

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诈骗案件中只有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是不能定罪的,刑事案件中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诈骗罪证据不足怎么办?

1、被人诈骗数额较大,尽管证据不足也可以报案。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报案或者控告。

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司法解释,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视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没有任何手续的诈骗案报案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立案即可。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口供吗?

不包括口供,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最高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诈骗罪只有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不能定罪,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有故意犯罪行为,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使用了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并且诈骗数额较大;犯罪的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仅凭口供和微信转账记录是不能定罪的。对于诈骗案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是必要的。如果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害人可以向机关、人民或人民报案或控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口供并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诈骗罪是以故意犯罪行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