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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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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以及其实践问题。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转化为法律条文,但其实践还需要司法活动的落实,包括找法活动和司法解释。在找法活动中,正确理解法的明文规定是关键。法的明文规定包括显形规定和规定,而司法解释和裁量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但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进行。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只有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才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将罪刑法定原则转化为法律条文。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认定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的是找法活动,也就是正确地理解法的明文规定。我认为,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也就是说,法的明文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显形规定,二是规定。显形规定是指字面上的直观规定,而规定是指内容上的包容规定。显形规定通过字面就可以确定,而规定则一般通过字面难以确定,而须通过对内容的逻辑分析才能确定。因此,显形规定固然是法的明文规定,规定也同样是法的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对于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超越这种限度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解释。因此,类推解释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前提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应予禁止的。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由于解释已经超出刑法条文词义的范围。因而也是违背罪刑法定的,不应允许。

司法裁量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拓展延伸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它要求所有法律条文都应当明文规定罪行和刑罚,不允许对同一罪行实行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解释与裁量。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司法机关不得进行主观判断和随意裁量。因此,司法解释和裁量权的存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精神相悖。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罪行与刑罚应当一一对应,即一个罪行对应一个刑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罪刑法定范围。司法解释和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执行。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司法解释和裁量权的存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结语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第一步,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需要司法活动的支持和落实。司法认定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性根据,而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则是司法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需要正确地理解法的明文规定,包括显形规定和规定。同时,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中,也需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能越权或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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