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活动中,用作赌注、换取筹码、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可认定为赌资。如果行为人具有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高于五万元等情形的,并具有营利目的的,可构成罪。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一、罪的赌资金额的认定:
1、抽头达五千构成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二、如何处罚: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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