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原因非因工且因病,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参保或自然死亡的老人无丧葬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农村老人去世,如果该老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原因是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其老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死亡是正常自然死亡的,没有丧葬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延伸
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前身故,是否享有丧葬费用?
根据《农村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退休前身故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金待遇之前,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费用补助。具体金额根据当地而定,一般包括殡葬费、丧葬补助金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丧葬费用的资助标准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养老保险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规定。此外,为了确保能够及时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的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应及时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退休前身故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金待遇之前,其家属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费用补助。具体金额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养老保险机构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规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以确保能够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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