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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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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该笔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种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债权人违约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除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转让人和债务人有这个约定时这个约定才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约定时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拘束力,即一般情况推定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该约定时候第三人为相对善意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为恶意的,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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