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不能长期调解。人民应当依法判决调解无效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单独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十五天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可以调解上诉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原判决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视为撤销,人民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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