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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责任原则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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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二)股份转让权;

(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四)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五)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六)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八)优先认购新股权;

(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十)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十一)公司重整申请权;

(十二)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二、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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