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事故分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1、一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
死亡。
(2)、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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