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如:北京XX集团。
(3)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如:子公司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为XXXX集团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一、哪些企业名称可以不带城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集团公司成立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集团公司成立需要的条件是:
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级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公司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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