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30日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执业条件、执业核准、人员管理、执业权利和义务、检查监督、附则7章55条,由司法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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