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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年份下,非户主是否仍然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爱问旅游网

非户主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满足条件: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符合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土地利用规划应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农村宅基地改革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建造自用住房。

法律分析

一、非户主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非户主也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

2、申请宅基地时还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3、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的特点有哪些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户主也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必须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并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并建造自用住房,从而享受基本的生活条件。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性,只能用于建造房屋和生活资料的自用。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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