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的份额保留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一、胎儿利益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胎儿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等等。
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二、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等建议。但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于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
三、什么叫胎儿继承份额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因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异:
1、胎儿出生时是活的,保留份额归婴儿所有,可由母亲保管;
2、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保留份额归婴儿所有,但应由死婴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3、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重新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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