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与受理。原告向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起诉书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诉前准备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驳回裁定书庭前准备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答辩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被告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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