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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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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3年附加驱逐出境,是十三年期满后驱逐。不是在外国执行,必须先在中国服满13年的有期徒刑,再被驱逐出境。

那么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2、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用。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用,本法没有明确。

驱逐出境程序如下:

1、对判处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会所在地省级机关,由省级机关指定的机关执行;

2、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机关,由省级机关指定的机关执行;

3、被处以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凭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由当地的机关执行;

4、被机关决定遣送出境、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由当地机关凭决定书执行。被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由接待单位安排出境,机关凭决定书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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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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