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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的开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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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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