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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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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办理现状房地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6、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房产抵押的须提供原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原件)

7、抵押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1)单位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2)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3)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须经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须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5)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企业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法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7)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等特许经营机构的,还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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