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生活已满5周年(含5周年)的子女和华侨所生的子女,按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程序向出入境管理科申请上报省厅审批办理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后,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国人员(非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内申报户口的,未满5周岁及已满5周岁但在国外生活未满5周年的子女需要提供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外国出生证件及翻译件、父母结婚证、村(居)委会证明、父母户籍证明、父母及子女出入国(境)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居留证复印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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