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一、联系不上被告如何处理
联系不上被告的处理如下:
1、立案后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
2、案件审理后,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对一般案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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