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根据国家标准评估职工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委员会负责选聘医疗专家、组织鉴定、作出结论,并保管档案50年。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伤残和生活自理两个等级,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委员会须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做出结论,可延长30日。如对初次结论不满意,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工伤证、医疗意见等。
法律分析
一、工伤鉴定去哪里
工伤鉴定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二、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的材料有: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与鉴定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与工伤证复印件各一份、负伤职工治疗医院签属的治疗终结意见、用人单位签发情况属实的意见、加盖治疗医院病案室印章的原始住院治疗全部病历(包括特检资料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其中,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免费领取填报。
结语
工伤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根据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建立鉴定数据库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在工伤治疗稳定后,若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有异议,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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