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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的担保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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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行为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相互返还、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如果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如果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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