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遗失物的买受人取得遗失物不属于善意取得,对于该遗失物没有所有权,由于物权大于债权,该遗失物的物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不属于买受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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