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证据不是刑事证据的范畴 理赔证据属于民事证据。
理赔证据,指的是申请人提交或者保险公司通过调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索赔事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各种资料。
在法庭上,法官的审判讲究证据;理赔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做出“判决”的基础,也是证据。
理赔证据三要素
1.真实性
第一个是真实性,也可以说是客观性,在理赔实务中,理赔核定时所运用的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而不是捏造的或者虚假的。无论是正常赔付,还是拒付等理赔决定,都需要基于真实、客观的证据基础上。
2.合法性
第二个合法性,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认定一个案件的事实,其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是法律所禁止的,否则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若最后需要对簿公堂的时候,没有有效力的证据支持,必然是败诉。
3.关联性
第三个是关联性,即对于理赔证据,必须与待论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现为直接或间接的;也可以是肯定或否定的。
理赔证据三要素的本质属性,在理赔实务中是缺一不可的。
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
1.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收集公诉刑事案件证据的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则只是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2.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证据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证据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以便通过确认这些损害而从被告处获得赔偿的目的。
3.证人作证的态度不同。对国家机关收集证据,证人一般能严肃对待,所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较高;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除了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证据时,证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原因,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打了折扣。
4.收集证据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同。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一般都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对法律的理解比较准确和全面,而原告及其代理人认识法律较偏颇,往往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因此双方所收集的证据易产生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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