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小区内公共区域占用收入归属问题和小区道路划分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道路原则上归属于所有业主,但若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则业主无所有权。业主有权利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
法律分析
一、关于小区内公共区域占用收入归属问题,可以认为是业主共有。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所得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占用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归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道路如何划分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小区内的道路原则上归属于所有业主,但是若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业主没有所有权。
三、业主可以决定哪些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拓展延伸
关于小区内公共区域收入归属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
从物业服务企业的角度,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例如停车场、游泳池、公园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可以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其中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维护和管理等服务费用。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入是合法的。
但是,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该是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代表业主管理公共区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人享有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共有人可以协商决定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方式。因此,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入归属问题应该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决定,由业主自行协商分配。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例如,政府可能会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卫生。政府可能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于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
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入归属问题涉及到物业管理、业主权益和政府管理等多个方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小区内占用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可以归业主共有。同时,《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道路原则上归属于所有业主,但若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业主没有所有权。业主可以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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