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对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至关重要。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保证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得到充分考虑。
法律分析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二00七年三月九日)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拓展延伸
死刑判决的执行和复核顺序:对于含死刑的判决,何时生效与复核的探讨
在涉及死刑判决的情况下,其执行和复核的顺序一直备受争议。有人主张先让判决生效后再进行复核,以确保判决能够及时执行,避免罪犯逃避惩罚。而另一方则主张先进行复核再生效,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个问题牵涉到对于法律正义的不同理解和权衡。一方面,先生效再复核可以迅速执行判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但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风险。另一方面,先复核再生效可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但可能导致刑罚执行的延迟,影响社会公众的信心。因此,对于含死刑的判决,何时生效与复核的探讨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以寻求最佳的平衡点,既能保障刑罚执行的及时性,又能确保判决的准确和公正。
结语
在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至关重要。他们的意见听取和书面提出,有助于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规定,辩护人的意见应当被听取并附卷,以确保案件质量。然而,在涉及死刑判决的执行和复核顺序上,仍存在争议。对于何时生效与复核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以找到最佳平衡点,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又能确保判决的准确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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