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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不构成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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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或者在公共场所,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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