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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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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洗钱罪的概念及其侵犯的客体和行为方式。洗钱罪是指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交易或操作使其看起来合法化,其构成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认定洗钱罪时需要区分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目前,世界各国反洗钱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

法律分析

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交易或操作使其看起来合法化。洗钱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系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可见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构成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必须明知是毒品、性质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掩饰、隐瞒的,如果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洗钱罪。

那么,在洗钱罪的认定上需要区分哪些罪名呢?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反洗钱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洗钱犯罪已出现严重化趋势;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

拓展延伸

洗钱罪和毒品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涉及到非法活动的资金流动,但是它们的界限和区别是很明显的。

首先,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非法持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而洗钱罪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或者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

其次,毒品犯罪主要涉及非法资金的流动,而洗钱罪则不仅限于非法资金,还包括了正当资金的流动。

另外,毒品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持有、贩卖、运输等行为,而洗钱罪则包括了更多的行为,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等。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和洗钱罪都是犯罪行为,但是它们的界限和区别在于:毒品犯罪主要涉及非法资金的流动,而洗钱罪则包括了更多的行为,如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等。

结语

洗钱罪是一个新罪名,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在认定洗钱罪时需要区分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等罪名的界限。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也有区别,两者的侵犯客体、行为方式和对象都有所不同。目前,世界各国反洗钱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六百一十二条 对人民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六)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七)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八)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应当要求人民一并移送。

刑法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五百一十条 对人民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四)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七)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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