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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