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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形式是否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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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形式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1、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归责原则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特殊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的特殊性。

2、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例如,国家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必须是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业务活动;等等。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也各有不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所以,在举证责任上有所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不负此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倒置证明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只是在过错证明上举证责任倒置。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所致时,应当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4、其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但是也还包括其他一些非替代责任形式,如工伤事故等。其基本形式是替代责任,少数情况则不是替代责任,这是特殊侵权行为替代责任中的特殊情况。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承担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1、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民法典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规所禁止的行为。

此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三、高空坠物侵权连坐责任是什么

高空坠物侵权连坐责任是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那么有可能加害的所有的人员都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空坠物案件一般应当是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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