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五年,该时间的制定,既考虑了任期,又考虑了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