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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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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两者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对法律负责,彼此之间应该建立起同学、同志、同仁的正常关系。所谓同学式关系,是指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面对着同样的法治大环境,需要坚定同样的法治信仰,需要学习同样广博的法律知识,需要以同样的法治思维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所谓同志式关系,是指律师与法官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同为追求民主法治的重要力量,都担负着维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的神圣职责。法官与律师共同服务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一条船上,对方所处部位漏水同样会使自己所在的法治之舟。双方之间都共同遵循着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支撑着司法公正的宏伟大厦。所谓同仁式关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参与、合作、理解和尊重,共同使纠纷公平、公正地得到解决。法律的功效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要禁止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禁止分歧;不是要混杂是非,而是要以公允的态度、严格的依法来确保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人民、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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