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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

来源:爱问旅游网

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时,不能随意被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以以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方式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者有特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随意辞退吗

1、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的,是不可以随意被辞退的。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可以以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方式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怎样辞退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以下情形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艺动者除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违法解除基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全,即每一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动者存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艺动关系的,不要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要要提前通知·但是,这索要用人单位举证并目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时,不可以随意被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可以以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方式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辞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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