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尽量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交付的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产生货物损坏或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这些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一、仓单应载明什么内容
仓单应载明以下八个内容,具体如下: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数量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二、仓单的作用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仓单有以下的4个作用,分别是: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2、仓单是一种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3、仓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仓单是一种提取仓储物的凭证。除此之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和存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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