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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什么条件下成立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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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尽量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交付的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产生货物损坏或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这些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一、仓单应载明什么内容

仓单应载明以下八个内容,具体如下: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数量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二、仓单的作用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仓单有以下的4个作用,分别是: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2、仓单是一种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3、仓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仓单是一种提取仓储物的凭证。除此之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和存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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