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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什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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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条例中,根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的期限一般只有60日,但特殊情况下最长为90日。具体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工伤鉴定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一、工伤多长时间失效

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申请应在1个月内,个人申请最长时限为1年。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不服工伤鉴定结果去哪里上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服工伤鉴定结果的不是去上诉,而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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