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注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申请债权的,视为债权自动放弃。未经公告或者清算的,由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档案应当有接管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予批准注销。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被要求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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