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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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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反映情况。诈骗案件,如果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如果机关不立案,应当向当地反映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会通知立案。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机关不立案申诉状:

第一,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2)项规定:、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此,要特别注意区分机关行使的是刑事司法职能还是行政处分职能。

第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111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人民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在收到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第二种情况是消极的,即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提出的,由人民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人民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如果人民认为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方式和时间与前一种情况相同。如果人民审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对其他刑事立案主体的法律监督,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对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执行;对其他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亦然)。

人民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2、向上一级人民报告,由上一级人民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直接立案侦查;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6、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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