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借款行为付诸实践,也就是借款交付给债务人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4、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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