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请求代位行使债务利,但除债务人自身权利外。遇到恶意逃避债务的可向提起诉讼,我国民法典有规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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